2011年2月,深圳南山某民營企業赫然發現在某互聯網公司文庫中公開發布了其單位技術資料共八篇帖子,免費供用戶下載。這些技術資料均為該民營企業的商業秘密,侵權人在發布時均未對這些資料作任何處理,原文均標明該民營企業的名稱和“企業機密資料”等信息。該民營企業發現時,這些機密技術資料已被下載數千次。為此,該民營企業立即派員到公安機關報案,但因無法提供其損失達到50萬元的證據而未被立案。同時,該民營企業與該互聯網公司取得聯系,要求立即刪除相關技術資料,但該互聯網公司卻要求提供公安機關的立案資料才能予以刪除,否則只能走正常投訴途徑,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后才能刪除。截止目前,該機密技術資料仍然被瘋狂下載,該民營企業的損失有繼續擴大之虞。商業秘密權利人維權遭受法律上的困惑與尷尬。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侵犯商業秘密的案件呈上升趨勢,但是相關立法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從本案例來解讀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第73條之規定,[侵犯商業秘密案(刑法第219條)]侵犯商業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1)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3)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的其他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我們不難發現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困惑與尷尬之處,即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追究侵犯商業秘密的刑事責任的門檻太高,不利于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首先,本案例中,侵權人將企業的機密技術資料非法在網絡上免費下載公開傳播,企業的商業秘密因此受到嚴重侵害。侵權行為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但經濟損失的認定存在較大困難或較大爭議,企業因無法提供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證據,無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其次,由于本案件是通過網絡免費下載的方式侵害了企業的商業秘密,企業并不知道具體的侵權人。由于企業無法提供5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無法查到具體侵權人。據了解,目前我國公安機關在辦理商業秘密案件中,通常采取審查侵權人依靠侵犯商業秘密所獲取的利潤,作為衡量權利人損失的最低標準,并籍此確定案件是否達到《追訴標準》中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案標準。同時,互聯網公司則以沒有公安機關的立案證明及保護信息發布人的個人隱私為由,不予提供侵權人的信息。因此,侵權人是誰都不知道,受害企業如何證明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第三,所謂“致使商業秘密權利人破產”情形,在實踐中很少見。最后,我國法律對于區別商業秘密民事侵權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重要界線是以造成了“重大損失”為判定標準。在司法實踐中,重大損失如何計算是認定犯罪的關鍵因素之一。目前,我國刑法雖然對侵犯商業秘密罪作了明確的規定,但有關重大損失如何計算的相關司法解釋滯后,缺乏比較系統、科學的定罪量刑標準。在刑事訴訟中,重大損失一般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就侵犯商業秘密而言,刑法未對“重大損失”的含義明確界定和說明。目前司法實踐中,商業秘密的“重大損失”的計算大致有以下幾種:
(1)以商業秘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益作為損失。
(3)以不低于商業秘密使用許可的合理使用費作為損失。
就本案例而言,侵權人獲取了商業秘密后在網絡上免費傳播,并未因此獲利,而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受到嚴重侵害,權利人的損失一時無法以實際經濟損失的形式表現出來。權利人通過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第73條前三款之規定,無法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只能寄希望于第73條的第四款規定,但以商業秘密的“重大損失”的計算方式,存在以下問題:
(1)由誰來計算損失額的問題?
(2)侵權人是誰都不知道,權利人如何證明侵權人獲得的利益?
(3)實踐中,一般情況下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是不會許可第三方使用。
因此,權利人如何計算合理使用費?我們認為,商業秘密的價值就在于其保密性,商業秘密一旦被他人所掌握對權利人而言價值就會減少,如果被披露甚至公開就可能徹底喪失了價值。僅以侵權人未使用或者未獲利而認為未造成危害后果,是忽視了商業秘密作為知識產權所具有的無形性和可復制性之特點,不利于對權利人的保護,不利于打擊和遏制此類違法犯罪行為,也會導致對商業秘密的非法獲取人、披露人和非法許可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放縱,最終必將導致弱化對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力度。因此,應當將未實際使用或者未獲利只作為判斷損害后果嚴重程度的情節,而不能作為犯罪構成的要件。同同時,本案例中,還隱藏著另一個問題,即互聯網公司的責任。侵權人在發布上述技術資料時,未對資料作任何處理,原文均標明權利人的名稱和“企業機密資料”等信息。互聯網公司是否盡到相應的審核義務?是否有要求侵權人提供過權利人的授權委托書、營業執照復印件等相關證明資料?互聯網公司未盡到審核的義務,且在權利人提供權屬證明文件后仍拒不刪除相關技術資料。互聯網公司為何拒不刪除呢?因為,互聯網公司會因用戶的點擊率升高從中獲得了收益。即使將來發布人的侵權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互聯網公司要承擔的只是民事責任,這就讓互聯網公司有恃無恐。在世界范圍內普遍越來越重視商業秘密的今天,我們應當進一步完善立法,增強其可操作性及保護力度,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護創新熱情,推斷經濟更快發展。為此,我們建議:
(1)是增加“造成其他嚴重后果”作為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輔助要件。現行法律規定將“造成重大損失”和“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明確界定為量化的經濟損失數額,不利于打擊未造成實際經濟損失但社會危害性卻較強的侵害商業秘密行為。本案例中,侵權人非法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后,利用互聯網非法披露商業秘密,造成大范圍下載傳播,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價值幾乎喪失,社會危害性極大,情節十分惡劣,而在現行法律規定下,權利人欲追究其刑事責任卻遭遇法律障礙。
(2)是加大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懲罰力度。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力度明顯不足,與侵犯商業秘密可獲得的巨大經濟利益相比,其可能承擔的責任不足以震懾犯罪。為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及創新熱情,應當提高侵犯商業秘密罪的法定刑。
(3)是增加互聯網經營企業應承擔刑事責任的規定,以共同犯罪懲處。互聯網經營企業出于經營角度考慮,未經審核,致使侵權人任意將他人的商業秘密通過網絡肆意傳播擴散,在這個過程中,其通過提供傳播平臺的方式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承擔共同犯罪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