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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工作秘密盡管不強求要達到像保護國家那樣嚴格和規范的程度,但是,對保護工作秘密必須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
(1)各級國家機關都要明確本機關產生的工作秘密的范圍;
(2)根據本機關的實際情況健全和落實保護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
(3)對外提供屬于工作秘密的內部資料,應當按照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本系統的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沒有對提供工作秘密規定統一的審批權限的,一般應由產生工作秘密的機關領導負責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將屬于工作秘密的文件、資料及氣壓物品對外提供或公開引用。
(4)健全和落實保護工作秘密的管理制度。要使工作秘密從產生、使用、傳遞、保存到銷毀都有章可循。
(5)發現工作秘密外泄,尤其是對國家機關的公務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危害后果的,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追求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只有按照這些基本要求做,各級國家機關的工作秘密才能做到有效的保護,國家機關開展公務活動也有了可靠的保證。